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判断依据(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区别)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 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 ,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这里的资产支出只包括企业为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 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
例如,企业用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购买工程用材料,用现金支付建造固定资产的职工工资,用银行存款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2、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直接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或者安装。
例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如自己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需要的工程物资等。
3、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企业为了购买工程材料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企业以赊购方式购买工程用物资所产生的债务可能带息,也可能不带息。
如果企业赊购工程用物资承担的是不带息债务,就不应当将购买价款计入资产支出,因为该债务在偿付前不需要承担利息,也没有占用借款资金,所以,企业没有任何借款费用是应当归属于这部分未偿付债务的。
企业只有等到实际偿付债务,发生了资源流出时,才能将其作为资产支出。
例如,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向供应商赊货(且该赊货所形成的债务不附息)、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情况,尽管它们都构成在建工程成本,但由于它们没有占用借款资金,所以不应当作为资产支出。
如果企业赊购工程用物资承担是带息债务,则企业要为这笔债务付出代价,支付利息,与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用以支付资产支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所以,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债务应当作为资产支出,用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例如,某企业因正在建设的工程所需,于20×1年3月1日购入一批工程用物资,开出一张10万元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
对于该事项,企业尽管没有为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支付现金,但是因此而承担了带息债务,所以应当将10万元的购买工程用物资款作为资产支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建造固定资产采用的是出包方式,则企业向承包方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或者预付款时,即应当认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
例如,某企业于20×1年1月1日为建造固定资产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1 000万元,当日开始计息,这样,在20×1年1月1日,即应当认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这里所指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主要是指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
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实质上的建造活动。
例如企业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或者发生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那属于这种情况。
“资本化”是指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支出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管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根据这一规定,可能会有公司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