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保护法)
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两个条款,分别为: 第四十条第八款:和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你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寻求解决: 1.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2.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
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
3.提请仲裁。
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用。
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
不过,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
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
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
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