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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备案(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导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非企业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⑴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⑵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⑶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上述三个特征,对照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投资者的意愿作出界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特征的非企业单位,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不同时具备上述特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和是否对外筹集资金确定执行企业《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出资人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不对外筹集资金且经营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且对外筹集资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交营业税及营业税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营业收入的5.55%,还要按应税所得额交25%的企业所得税(如属小型微利企业按20%)。

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项拨款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税务机关检查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拨款证明文件等资料。

如是个人独资,不交企业所得税,交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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