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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验收规范要求(栏杆验收规范)

导读 没有单独的屋面栏杆验收规范。但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章,第6.6节,第6.6.3条中有规定。我摘录部分如下:6.6.3 阳...

没有单独的屋面栏杆验收规范。

但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章,第6.6节,第6.6.3条中有规定。

我摘录部分如下:6.6.3 阳台、处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这些是强条) 2 临空髙度在24m以下时 ,栏杆髙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髙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O.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本注要准确理解见第77页)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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