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的内容和特点300字(井田制的内容)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土分九份。
似井字井田制 乃我国西周土地制度。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井田制得名于田间沟洫纵横之状,是西周奴隶制时期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井田的所有权归于天子,亦即土地国有,分封的大夫卿士作为奴隶主享有耕种收益的权利,但需要将产品的一部分作为纳贡上缴。
此时农民尚未产生(农民是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这里所谓的生产资料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生产工具),故不存在农民的收入问题。
私田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尤其依赖于生产工具的进步(这里主要表现为铁制农具取代青铜制农具,铁的韧性甚于青铜,不易折断,因此可以大幅提升生产效率),私田的收益归奴隶主享有,公私之间各有取舍,并无孰先孰后之说。
井田制之利在于土地之清丈,其为国家收入提供了量化的依据;井田制之弊在于奴隶耕作,生产积极性之荒殆必将导致发展之缓慢,经济之滞后必将导致政局之动荡。
私田之为何产生以致成为瞒报之土地,乃至诸侯坐拥其利,日渐势大,挟天子以令诸侯——当乃其佐证!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中文名称:井田制 英文名称:land law of serf society in China 定义:"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古书解释:井田制 乃我国西周土地制度。
字意为:把土地划分成许多方块,因像“井”字形,故曰井田制。
实则仅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乃有公田私田之分。
而周礼之井田,似理论想象,颇不易行,而无可证也。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井田就是方块田。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 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
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
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
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
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
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
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
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 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
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井田周行彻法。
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井田制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
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
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
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
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
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
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
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
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井田制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
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
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
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