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一般承担多少(补充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
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
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四个,即: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2、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3、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4、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
扩展资料: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这一特征,体现了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
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相比,其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
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体现在《人损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
当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也不应该反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补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随意滥用。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
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补充赔偿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
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