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原则包括哪些内容(诚实守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行 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告知 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方式: (1)无限告知。
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
(2)默示保证 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