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这个词是有多种含义的,有的专指传统逻辑(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和传统归纳逻辑),有的专指演绎逻辑(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和现代演绎逻辑),有的则专指现代数理逻辑。
还有一种是政治性产物,是政治决定理论的恶果,是为了与辩证逻辑这种政治决定的逻辑相区分。
这种意义的形式逻辑常常被污蔑为形而上学、低等逻辑,而辩证逻辑自然是科学的逻辑、高等逻辑。
这种意义上的形式逻辑其实就是现今通常所说的逻辑学,这种意义上的形式逻辑正好没有承认辩证逻辑是逻辑学,而只认为其是一种哲学。
辩证逻辑: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科学,即关于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
它把概念的辩证运动以及如何通过概念反映现实矛盾的问题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认识科学中一门关于思维辩证运动的逻辑。
恩格斯最早明确地把这种逻辑称之为辩证逻辑。
区别:黑格尔从理论上对人类的辩证思维作了系统的论述。
他重新审查了传统的形式逻辑,没有全盘抛弃形式逻辑,只是反对把逻辑作形而上学的抽象同一(见抽象的同一性?)的了解而停留在知性逻辑阶段上。
他批评康德把范畴看作与内容相脱离的纯粹的主观形式的观点,认为思维形式、逻辑的概念和范畴是有内容的,人的理性是能够认识真理的。
逻辑必须进到辩证思维的理性逻辑阶段去把握多样的、包含内部矛盾的具体同一(见具体的同一性?)的整体,把握变动不居的发展过程。
这种逻辑就是运用辩证思维所建立的理性逻辑(见知性逻辑与理性逻辑?)。
黑格尔在客观唯心?主义一元论的基础上,把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统一起来,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过程,运用于人的逻辑思维,解决了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问题,揭示了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研究的新的方面和方向。
他在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地提出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阐述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的辩证关系。
黑格尔认为,概念、范畴是流动和相互转化的,概念的展开是一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人的认识发展与这个过程是相一致的。
因此,必须结合思维形式中所贯穿的内容、结合人的认识过程,考察思维形式,建立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理性逻辑。
他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建立起唯心主义的理性逻辑体系。
尽管黑格尔的逻辑体系是头足倒置的,而且其中有不少牵强附会的地方,但他关于理性逻辑的许多合理思想乃是科学的辩证逻辑的重要思想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