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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最新(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

导读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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